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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原副市长李观来终审获刑6年 被罚20万元

记者昨日获悉,茂名市原副市长李观来犯受贿罪、行贿罪,最近被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李观来被认定行贿广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周镇宏人民币58万元、美元3万元。一审法院先前以受贿罪、行贿罪对李观来判刑11年。

一审广东省韶关市中院和二审广东省高院均查明,2003年至2011年期间,李观来担任茂名市副市长,其中2007年、2008年分管茂名市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批,曾先后收受茂名瑞鑫房地产公司梁某在春节期间贿送款项共人民币34万元。

2009年中秋节前,李观来还利用担任茂名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帮助茂名市泽丰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为推进茂丰花园酒店项目的征地问题进行协调以及尽快回收电茂干渠改渠项目工程款,收受朱某贿送的港币10万元。

一、二审法院还查明李观来犯有行贿罪。

法院认定,李观来在担任茂名市茂南区区委书记期间,请求时任茂名市市委书记周镇宏给予关照。2003年5月,李观来被提拔担任茂名市副市长,为感谢“帮助”,当年下半年送给周镇宏人民币20万元。2005年春节前后,李观来在茂名市市委周镇宏的宿舍,又送给周镇宏人民币10万元。2007年2、3月份左右,李观来得知周镇宏拟提拔他,再次送人民币28万元和美元3万元。

韶关市中院一审以受贿罪、行贿罪,决定对李观来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李观来上诉后,广东省高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对李观来量刑应作出调整。

近期,广东省高院二审改判李观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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