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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披媒体条件的规则正研究制定,对信披义务人可能是个好事

证监会3月2日发布关于信息披露媒体有关规则过渡衔接的安排。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关规则,明确信息披露媒体的条件,做好规则修订前后的过渡衔接。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规则。在有关规则发布实施前,修订后的证券法所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暂按此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修订前的证券法第七十条规定指定的媒体执行。

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推动资本市场注册制和市场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在强信息披露要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有关规则,明确信息披露媒体的条件,做好规则修订前后的过渡衔接。

“注册制要求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信息披露制度关系到注册制的成败。新的证券法增设了信息披露专章,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对信息披露要求更加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将处罚上限提高至1000万元,甚至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背景下,信息披露业务会大幅增长,需求会急剧扩大。”九州证券副总裁、九州期货董事陈美兴对期货日报记者说,在此背景下,通过适度扩大未来信息披露媒体范围,增加数量,以迎接这种变化,是注册制改革的需要。

陈美兴进一步表示,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虽然也是面向所有人,但是主要受众可能还是监管部门,更多的是因为监管要求披露而披露。而在稳步推进注册制的背景下,信披的重心可能会从主要向“监管部门披露”调整到主要向投资者“披露”。因此,适度扩大媒体范围,增加媒体数量,可以让信披载体更接近普通大众。

信批媒体未来或增加 将适度降低信披成本

根据2007年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据悉,此前证监会指定的信披媒体通常指“七报一刊”。

“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有关信披媒体条件的规则。可以预计,未来信披媒体数量可能会增加。”陈美兴如是说。

长江期货相关人士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挂牌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新的证券法对信披发布媒体的修改,或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选择,而新三板公司是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信披成本低,对挂牌公司影响较小。

创元期货副总经理、董秘董静苏则对记者说,从“指定媒体”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相信未来符合信披媒体条件的媒体会积极响应,信披媒体数量会有所增加,“我们作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很期待相关规则早日落地”。

据董静苏介绍,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股转系统指定信披平台进行披露,虽然没有对在媒体上进行信披做强制要求,但未来随着更多符合条件的信披媒体出现,一定程度上也会为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披提供更多渠道,有利于信披更加公开透明,让投资者多渠道了解公司信息。未来进行信披的市场主体会有更多的选择,信披成本也会相应降低。

陈美兴也认为,对需要进行信披的市场主体来说,未来信披渠道增多后,可能会适度降低信披主体的信披成本。同时,可供选择的信披媒体的增加,也能避免某些特殊时期信披过于扎堆,降低信披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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