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对丁某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审理该案。这是武陵区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常德市禁渔期为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18年3月至4月12日,被告人丁某红明知系禁渔期,仍然单独或伙同同案人徐某、吴某(均已不起诉)利用机动木质船、电瓶、升压器、电捞斗,在夜晚的时间,采取枯竭式的电击捕鱼方式多次在沅江常德市武陵区水域捕捞野生河鱼。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丁某红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在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丁某红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公告费共计7314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生态平衡性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丁某红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丁某红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丁某红自赔偿国家渔资源损失费464元、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费1850元,共计2314元,此款交付渔政部门,用于购买幼苗投放于沅江郭家铺水产附近水域;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垫付的专家咨询费4000元,公告费1000元。并登报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作者 熊欣 通讯员 李波 李思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