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种保险总体参保率仍较低
种子是粮食生产的根本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生产。2015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种子法》明确提出,“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种业生产保险”。201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良种在促进粮食增产方面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与此同时,我国制种保险投保规模不断扩大,但总体参保率仍然较低、赔付率较高,在防范种业生产风险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中央财政有必要出台制种保险支持政策,推动建立市场化的种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
把制种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中央财政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属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在保险标的、补贴比例、保险金额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
在保险标的上,《通知》提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的制种为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保险责任除普通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外,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质量损失的各类风险,如花期不遇、自交结实等。
为保持政策统一,补贴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种植业有关规定执行,即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农发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通知》要求,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应涵盖制种面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其他风险等导致的产量损失或质量损失,保险金额应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据了解,在保险金额上,与普通大田作物相比,制种生产成本已处于相对较高水平,针对制种的农业保险技术也较为复杂。在开展初期,为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制种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地租成本和人工成本,后期可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研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农业保险条例》提出,我国农业保险按照“协同推进”等原则开展,尤其在制种保险中,确认保险标的、厘定保险费率、认定保险责任等诸多方面,专业性较强,需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相关工作。《通知》要求,各地应当根据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把制种保险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构建农业生产市场化风险分散机制
中央财政给予具有较强正外部性的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对稳定种子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财政给予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有利于构建市场化的种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不同于普通的大田作物种植,制种对自然条件、生产技术等要求较高,面临风险较大。开展制种保险,可以在农户遭受损失时,将保险赔款精准支付到受灾农户手中,有的放矢、准确公平地解决再生产资金需求,避免传统财政补贴可能存在的“吃大锅饭、撒胡椒面”等问题,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制种风险分散机制。
同时,有利于制种保险可持续发展。目前,制种保险简单赔付率超过100%,经办机构长期亏损,可持续性较差,其中重要原因是制种保险规模较小,难以发挥“大数法则”作用,且先期投保的往往是高风险地区,存在一定的逆向选择风险。中央财政对制种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可以有效扩大制种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大数法则”作用,并通过费率动态调整等缓解逆向选择风险,推动制种保险长期可持续发展。
此外,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合力。现有种业支持政策的着力点在前端,主要通过对农户使用良种给予补贴,以及支持地方政府进行制种基地建设、新品种试验、推广使用良种等;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着力点在后端,通过保险机构的市场化机制,在制种农户和企业遭受灾害损失时,给予一定的保险赔款,帮助其迅速恢复种业再生产。出台相关保费补贴政策,与现有的种业支持政策结合,可以构建完整的种业生产支持链条,发挥财政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表示,今后将继续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