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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车与人相撞离开遇阻发病身亡:孙女士从恶意滋事怎变无责?

青锋

2019年12月12日在河南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老人猝死案”,12月30日,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央视新闻的报道证实,劝阻者孙女士被判无责。

这一案件在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开庭审理时,青锋曾撰写评论《老人撞人欲离开受阻猝死:劝阻人怎么会被认定“恶意滋事”?》对案情做了相关介绍,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吁请人们“在面对一些情况,劝阻或者制止一些现象时,劝阻者或制止者是否也应多一个心眼,保持好度?不要让人把自己劝阻行为认定为‘恶意滋事’,才能达到制止非法,又能很好保护自己、保护他人权益不受侵犯的目的”。

那么,怎么才能保持好度呢?我们可以从法院的判决中找出答案。

不过,在从法院判决中找出答案之前,还是有必要对原告当初的诉求做一番回顾。据称,案发当天,一老人骑自行车外出在小区和一名男童相撞后,老人没有停下而是离开,同小区的一名孙姓女士予以阻拦。结果,出现不幸,老人遭拦不久后即倒地身亡。

事发后,老人家人将孙女士以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老人家人认为,“在小孩受伤且并没有看到碰撞真相的情况凭主观臆断和自私、避责心理盲目诬赖郭某撞到了孩子,冤枉郭某并强拉、强拦郭某的自行车不让‘等着有事(有理由判断郭某有可能是去买药或去医院)’的郭某走开,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郭某在受气、疲惫交加中诱发和加剧自身疾病,当场倒地猝死,具有明显的民事过错及责任”。

对于老人家人,也即原告描述的孙女士的如此行为,当时有认为孙女士是“恶意滋事”。

是正当劝阻,还是“恶意滋事”?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也就是说,彻底否定了当时有人提出的孙女士为“恶意滋事”。

法庭认为,“在阻拦过程中,虽然孙某与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但孙某的言语并不过激,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孙某有其他不正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据此,法院最终结论,“孙某的阻拦行为与郭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作出判决,“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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