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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因酒驾被查处 不要以过节为借口

12月24日是西方的平安夜,这期间也是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期,宁县公安交警为了营造严控高压的“酒驾”整治氛围,在全县范围内严查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良好的出行环境。12月24日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巡查中队、长庆桥中队在青新公路至新庄街道路段进行严查醉驾酒驾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

21时10分时,民警在青新公路12km+500处对一辆号牌为甘M**897的小型客车进行检查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驾驶员马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马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处以扣分12分,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23时50分许,在青新公路公路4km+300m对一辆号牌为甘M**146的车辆进行检查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驾驶员马某驾驶员言语吞吐,遮遮掩掩,遂对其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4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查涉嫌二次饮酒。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马某涉嫌二次饮酒处以2000元罚款,拘留3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5日00时10分许,在青新公路公路4km+600m对一辆号牌为甘M**236的轻型普通货车进行检查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驾驶员石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2.1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石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呈请对石某进行拘留释放转取保候审并收取保证金三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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