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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提取新管理办法今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增强便民成效、强化业务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发布《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新修订的提取管理办法优化了提取流程,简化了提取材料,规范了提取条件,加大了对违规提取行为的防范和治理力度,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放开了个人提取。在保留单位经办人统一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基础上,允许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手续,业务办理自由度更大。二是精简办理要件。并且,简化了部分提取业务的办理要件,主要包括:简化非首次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提取业务提交的办理要件;取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需要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资料;简化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办理要件,将原需提供的失业证明调整为连续两年以上非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已满两年的,无需提供上述凭证。在简化多项具体业务办理材料的同时,为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本次修订还新增了在推进网上提取、自助终端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时,相关办理规定可适时予以优化调整的一般性规定,允许中心可以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精简或优化业务的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同时,规范提取条件。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两项提取条件规范调整为“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取条件。

另外,修订之后的管理办法加强了违规治理。一是针对部分职工和不法中介,利用异地“真购房材料假购房行为”、本市“真租房材料假租房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在提取时间、金额方面新增限制性条款。二是明确了对违规不履行缴存义务的职工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三是规定对异地某一区域购房提取频次明显异常、购房价格与提取金额相近、同套住房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形,加强提取审核,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文章来源: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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