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发改委起草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通过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或发布行业平均价格等方式,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将被认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业协会开展以下价格活动,将被认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极大的法律风险: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条件或者期限进行串通;通过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或者发布行业平均价格、平均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制定其他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赋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称行政机关要求行业协会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业协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业协会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违法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据行业法规、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记者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