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催收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转而投向民间借贷等方式。民间借贷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而我国对民间收债的监管还停留在禁止非法收债的简单粗暴规定,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不仅导致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无法发挥其制度功能,也不利于对不公平收债行为的规范与打击。
纵观世界各国,美国是职业收债法律规制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从债务催收主体、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执行机制三个方面确立了一套完善的债务催收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平债务 催收法 债务催收 法律规制
债务催收在我国由来已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的转型带来了巨大的资金需求,然而传统的资金融通渠道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许多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转而投向民间借贷等方式。民间借贷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易发生资金链断裂导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出于对借贷关系中债权债务人的保护,国务院法制办在2015年8月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将放贷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实际上,国家对民间借贷监管的核心应在于对债务催收行为的监管,因为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压迫最明显的地方。[1]尤其是在职业讨债人与消费者的自身实力、市场地位存在巨大悬殊的失衡情况下,必须对职业收债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实现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我国对民间收债的监管还停留在禁止非法收债的简单粗暴规定,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不仅导致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无法发挥其制度功能,也不利于对不公平收债行为的规范与打击。
纵观世界各国,美国是职业收债法律规制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为了规范债务催收人的收债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催收市场的公平竞争,美国在1977年制定了《公平债务催收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DCPA)。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2]美国于2010年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又称《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对《公平债务催收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旨在加强对于债务催收业消费者的保护。美国《公平债务催收法》从债务催收主体、债务催收行为以及执行机制三个方面确立了一套完善的债务催收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立法背景
(一)美国债务催收业概况
根据美国国际债权催收协会(ACA international)2014年做的《关于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对美国国民经济的影响的研究报告》(The Impact ofThird-Party Debt Collection on the U.S. National and State Economies),上一年度美国的债务催收行业规模已达552亿美元,较之于上ACA international上一次在2012年所做的统计,收债规模稳步增长近3亿美元。[3]专门从事债务催收行业的从业者约13.6万人,其中佣金高达104亿美元,[4]平均佣金率18.1%,除去这些债务催收人的收益,债权人收回了近449亿美元的债务。
从债务的类型来看,美国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催收的债务主要集中在医疗保健、学生贷款、金融服务、公共事业以及其他领域。[5]从债务的地区分布来看,美国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债务催收额最高的五个州为纽约、德克萨斯、加利福尼亚、伊利诺伊与佛罗里达。[6]从债务的账龄来看,账龄不足90日的早期违约债务(early out debt)约占催收债务的29%,90日以上的不良债务约占催收债务的71%。可见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催收的大部分是账龄较长的债务。[7]
(二)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经营模式
1、如何获得收债的权利
关于第三方债务催收机构的经营模式,从收债权利来源看,依债务催收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可分二类:一是委托催收模式,收债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收债人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以债权人的名义进行收债,在这种模式下第三方收债人债务催收的权利来源于债权人的委托,受债权人委托联系违约的消费者收取债务。[8]二是折价转让模式,收债人与债权人之间构成债权转让关系,第三方债务催收人折价购买债权人的坏账,然后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债务催收。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债权人与第三方催收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第三方债务催收人在法律上成为该笔债务新的债权人。上述经营模式的前提是,原债权人会与消费者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如果消费者违约,债权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债务催收人收债或将消费者的债务出售给第三方收债人。在美国债务催收业的发展过程中,第三方债务催收人一开始往往采取第一种经营模式。90年代以来,由于第二种模式可以直接冲销债权人的贷款数额,让债权人快速获得现金流;对催收机构来说也意味着更大的利润空间,因而逐步成为主流。
2、如何进行债务催收
如果消费者有到期的未偿还的债务,债务催收人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要求消费者清偿债务,甚至可能会直接到消费者家中收债。当债务催收人不能通过原债权人提供的联络方式找到消费者,他们会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或通过接触消费者周围的人来获得消费者的位置信息。他们也可以通过查找消费者的银行账户或经纪账户了解消费者的资产,确定消费者的偿债能力。另外,债务催收人还可以通过影响消费者的信用评分敦促消费者还债。
(三)债务催收业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