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报料人):金光华,身份证号32042119********11,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桥北三弄13号,电话13506123168
收发件地址与投诉人居住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常武北路266号
欺诈方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欺诈方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2号龙世中心8楼。
浙商证券与被害人前后签订了两份协议,分别为投顾协议和补充协议。自协议签订后,本人在浙商证券开户后账户都由浙商证券独立操作,IP地址可查询对应操作地址,另有投顾协议文书,视频录像等为证。
第一份协议内容规定,盈亏三七分成,金光华70%浙商证券30%,强制止损位10%。浙商证券在违反第一份协议止损位10%的情况下,亏损达到了30%,最终浙商证券又与金光华签订了补充协议,确保本人金光华账户的资金100%安全,但伍仟万本金合同到期却亏损了将近叁仟万元(动态状态)!于2016年12月27号合同到期,到期后拒不履行合同,回避结算,采取一切手段逃避责任!此类做法与浙商证券南京分公司苏海明总助所述的“盈利后可分帐,亏损后就采取现在的一贯措施”完全一致!一直以来浙商证券类似情况较多,一旦投顾协议的委托人举报,浙商证券受到的处罚最多就是被通报批评或者根本不受处罚!因为它是浙江省国资企业!所以浙商证券现采取的一系列做法是一贯常用做法,不公平对待受害人!拒不赔偿!
根据网上调查与浙商证券内部其他员工的陈述,现行做法的确是浙商证券的惯用手段,而且以前也被通报批评过。另有合同文本、视频录像等为证。
附件:投顾协议、名片、当事人照片、视频等
求媒体正义报道!!!
本人已于2017年1月初将以上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浙江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如实举报,他们也回复了我正在核查中,本人也非常感激回复我正在核查中的有关部门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