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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如何认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经公证会确认真实性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该如何认定?最高法给出了权威答复。12月26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答记者问时,详细介绍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判断等情况。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胥立鑫 摄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的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审判实践中。”郑学林说,在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当中,包括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形式只有7种,没有包括电子数据。在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形式写到法律中。

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判断?郑学林坦言,如何确定其真实性,能不能被采信?这对于法官和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

“目前,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都属于电子数据的范围。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不像书证、物证,真实性好判断。”

郑学林介绍,《修改决定》对这种新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概括地讲,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主要考虑几个方面:

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其真实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较低。

“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郑学林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审查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的方法,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出具专业的意见,对法官审查判断提供辅助。在审判实践中,也有专家辅助人制度。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归根到底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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