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被告人
12月11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对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石某勇等16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该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石某勇等16名被告人受雇于黄某新、黄某安、石某峰(三人均另案处理),为其在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LNG码头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花蛤螺苗看场、壮势、搬螺等。3月12日14时许,在案发海域北纬21°27',东经109°33',被北海市铁山港区渔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查获,缴获并扣押抽螺船5艘、运输船3艘、快艇1艘、捕捞的花蛤螺苗1560包(含沙带螺总质量:约44439. 59千克),以及捕捞渔具、手机、钱物等一批。经检查鉴定:船舶上使用的渔具均为拖拽泵吸耙刺属于禁用渔具;捕捞区域为禁渔区域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在禁渔区、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1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可以从宽处罚。
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勇等16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