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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四人用遥控器干扰地磅称重非法牟利161万 首犯获刑十二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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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货单位称重时,先后55次使用遥控器干扰货物称重,使货物在过秤中重量大幅虚增,累计非法获利161.68万元。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某、罗某、陆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马某今年34岁,此前从事塑料片的生产与供应。2014年起,马某多次出售塑料片给海门市某化纤公司。双方交易往来频繁,为了能多卖一点钱,他动起了歪心思。

2016年春节前,马某与他人合谋,偷偷在化纤公司称重的地磅上安装了干扰器。在押车至化纤公司称重时,马某或其雇请的李某等人便使用遥控器干扰货物称重,通过虚增货物重量,骗取更多的货款。尝到一两次甜头后,马某等人屡试不爽,没想到2017年12月东窗事发,其雇请的李某在使用遥控器时被发现,被害单位人员当场报警。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马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罗某、陆某等人,在向化纤公司出售塑料片过程中,趁货物过磅称重时,共55次使用遥控器虚增货物重量,共计骗取该公司161万余元。其中,马某涉案金额最大、次数最多。

另查明,李某曾偷窃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罗某、陆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某、李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陆某诈骗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某、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中马某辩称其构成的是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马某伙同李某、罗某、陆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害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事先偷装地磅干扰器、供货时遥控干扰地磅称重、虚增货物重量等一系列手段,从而骗取被害单位钱财,侵犯的是被害单位的财产权。”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方永梅介绍,马某等人采取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行为已经脱离市场交易中的履约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一审认定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定性正确。(王玮丽)

来源:南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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