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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重在促进使用 确保检答网发挥实效

2018年7月,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检答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了检答网的性质、作用、运行模式等,对检答网建设、运行、完善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检答网,以问题为导向,从检察“供给侧”角度定位检察工作时代坐标,确保检察机关能给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截至2019年10月28日,咨询问题总数达36273个,咨询浏览总量已达920多万人次。为进一步发挥检答网作用,在总结检答网运行以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修改形成新《办法》。现将新《办法》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总结检答网发展经验

1.坚持检答网科学定位。检答网是在检察机关内网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四级院共同使用,提供检察业务咨询答疑、学习交流服务,促进检察人员理论联系实际,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加强检察机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的信息共享平台。设计和运行过程中,检答网一直围绕上述目标定位,服务检察工作,为各级检察人员答疑释惑,解决实践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确保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也为了防止案件信息泄露,明确规定对检察工作、学习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方面问题进行咨询,咨询问题不得涉及案件具体情况,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进行咨询。检答网咨询答疑不作为办案依据,仅供检察人员学习、研究和参考。同时,检答网不能取代对重大案件的请示报告制度,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办理。实践表明,对咨询问题作上述规定对检答网顺利运行至关重要,既确保了检答网咨询内容合法,又切实帮助各级检察人员解决了检察工作中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坚持检答网定位,对上述内容涉及条文没有进行大幅度修改,采纳有关意见建议,仅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适当调整、完善,使之更符合实践需要。

2.继续采用两级院解答模式。为确保答疑的准确性,检答网采用两级院答疑模式,即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专家组和省级检察院检答网专家组,先由省级检察院专家组解答省、市、县三级检察人员的咨询;对省级检察院专家组无法解答的咨询问题,提交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组。采用该模式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利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理解与把握,有效发挥对下业务指导作用。二是确保解答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院检察业务专家、骨干等检答网专家组人才力量充足,解答力量较强,答疑内容质量较高。三是提升解答工作效率。实践中,地方遇到疑难法律适用问题,通常层报上级检察院,流程复杂、时间长、效率低,采用两级院答疑模式,能有效缩短解答周期,及时解决各地检察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

二、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相关规定

一是答疑时限适当延长。2018年《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检答网专家组一般应当在收到咨询问题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发布答疑意见。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在收到咨询问题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发布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专家组应当在收到咨询问题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拟定答疑意见,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核。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答疑意见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答疑意见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检答网专家组发布。实践中,检答网专家组成员通常是员额检察官,承担大量案件的办理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对咨询问题进行答疑,很难形成高质量的答疑意见。根据实践情况需要,新《办法》适当延长答疑时限,检答网专家组应当在收到咨询问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发布答疑意见。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在收到咨询问题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发布答疑意见。需要召开院外专家论证会研究的,应当在收到咨询问题一个月内组织召开,形成答疑意见。

二是调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日常管理部门及答疑部门权限。2018年《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日常工作由检察理论研究所会同国家检察官学院负责。由检察理论研究所会同国家检察官学院成立检答网专家组负责研究、拟定答疑意见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审核,发布答疑意见。实际操作过程中,为加强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答网日常管理工作转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答疑流程也进行相应调整,各业务厅由审核部门调整为答疑部门,并根据情况组建答疑专家组。新《办法》肯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答疑模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负责指导本条线咨询答疑。对各地就同一咨询问题解答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发现并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答疑意见进行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在检答网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检答网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通报检答网运行数据资料。

三是增强省级检察院检答网管理权限。实践中,省级检察院承担了绝大部分的咨询答疑,是确保检答网答疑质效的关键。新《办法》第14条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研究制定答疑、审核工作机制,确保答疑内容准确。第15条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检答网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人选、管理和退出机制,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省级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保高质量、高效率答疑。检答网管理工作中,省级检察院也遇到各种问题,如果这些问题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不仅增加检答网管理成本,也不利于发挥地方使用、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新《办法》第9条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检答网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分析、通报检答网运行数据资料。根据上述规定,我们拟有步骤向省级检察院放开相关管理权限,使省级检察院检答网管理工作更具主动性、灵活性。

三、探索完善检答网相关制度措施

一是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检答网咨询多属疑难复杂问题,答疑时效性较强,答疑专家工作任务重、压力大,鉴于目前答疑工作未计入相应办案量、未纳入相应检察官办案业绩考评内容、评价激励机制尚不健全等实际问题,影响检答网工作效率。根据检答网答疑工作需要,授权省级人民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咨询答疑激励机制,探索评价激励机制,鼓励专家高质量答疑。新《办法》第8条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建立检答网咨询答疑激励机制,鼓励检察人员提高咨询问题水平,促进专家组成员高质量答疑。可以将答疑工作质效纳入对专家组成员的办案绩效考核。明确优秀解答定期通报制度,肯定、宣传专家优秀解答。为展示各地优秀答疑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选送了四批优秀咨询答疑供《检察日报》刊发。截至2019年8月,《检察日报》已连续刊登14期共27个咨询答疑。2019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上述优秀咨询答疑涉及的17个省级院、26名答疑专家予以通报表扬。新《办法》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要求筛选优秀咨询答疑并定期通报。检答网开设专栏展示优秀咨询答疑。目前,除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各地检答网使用情况外,有条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也在积极探索检答网信息通报制度。新《办法》完善通报制度,有利于建立科学的检答网管理机制,提高答疑质效。

二是推进答疑专家能力建设。检答网成功运行,紧紧围绕服务检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全国检察信息资源优势,开拓了一条新的检察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全国32个省级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除外)都组建了答疑专家组,还有18个省级检察院出台具体检答网管理办法,明确解答专家选任与退出、答疑程序等,培养了一批答疑专家。新《办法》第9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应该通过培训交流,加强检答网专家业务能力建设。我们的初步考虑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条线参与答疑工作的业务专家进行培训。对于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及方式,要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以各检察业务条线专门问题为导向设置课程,将本条线的热点问题或者典型问题进行及时梳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培训、专题调研或者专项研究,促进答疑专家思考能力和表达能力的提升,解决因能力不足而说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用足用好检答网数据资源。要积极发挥服务和研判职能,进一步发挥检答网在大数据检索、统计分析应用等方面的作用。新《办法》第24条第(七)项规定,进行大数据检索、统计分析应用等功能的开发设计和应用。2019年8月,检答网已经实现实名登录,可以精确掌握检察人员浏览学习内容、频次等,发现检察工作中的共性问题,进行靶向指导,为各级院检察人员提供精准检察服务,为提升检察工作提供智力支持。目前,检答网有3.5万多个咨询答疑,涉及多方面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通过对检答网相关咨询答疑初步梳理,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共性问题,如“关于缓刑犯能否认定累犯”咨询问题,已着手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各业务厅也在开展相关工作,利用检答网大数据资料,对各条线的咨询答疑进行系统梳理,对属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等立法层面的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对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司法解释等,如“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主观上是否要求嫌疑人应知或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的咨询问题,与此有关的案件数量较多,且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定论,第九检察厅正在就有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问题进行调研,拟研究起草规范性文件;对属于检察工作机制、工作方法等办案能力方面的问题,开展培训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缐杰 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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